一级口腔疾病防治所标准
一、牙椅:
牙科治疗椅4至1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煮沸消毒锅、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口腔检查器械、1套医师座椅、病历书柜1张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治疗椅总数的1/2;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 牙椅:
牙科治疗椅15至59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各科室(组)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3;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辅助呼吸器囊、电动吸引器、抢救床、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超声洁治器、光敏固化灯、中熔铸造机或高频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手术灯 1个、痰盂 1个、器械盘 1个、吸引器 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三用枪 1支、口腔检查器械 1套、病历书写柜 1张、医师座椅 1个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