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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可以出现哪八项内容,不得出现哪八项内容?

2022-04-06510

医疗广告可以出现哪八项内容,不得出现哪八项内容?

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于2006年11月10日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对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八项内容。

办法强调,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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